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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执字第550号

(2015)道法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曾春嫒与被执行人永州市万和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春嫒,永州市万和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道法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曾春嫒,女,汉族,1966年4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60408xxxx,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道江镇潇水中路127号。被执行人永州市万和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育才路88号。法定代表人刘金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春嫒与被执行人永州市万和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永州市万和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生被公安逮捕,道县县政府已组织工作组进行处理,待工作组处理完后,尚有部分以处理后财产进行执行,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道法执字第5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邓少波

审判员  唐新德

审判员  欧共清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何雪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