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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7执208号

何辉荣申请执行黄建平、何小兵、何小东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某,黄某,何某1,何某2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7执208号申请执行人何某被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何某1被执行人何某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黄某、何某1、何某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某、何某1、何某2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标的总额40171元,未结标的额3733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志强

审 判 员  侯志丹

代理

审判员  彭伟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桂明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