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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22执135号

李某某罚金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2执135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89年6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巴嘎旗人民法院(2014)阿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保定徐水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8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鹏  武

审判员 韩  福  海

审判员 佐    拉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阿拉腾格日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