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6371号
原告:安徽奥太焊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2366546W,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立,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民诺特种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95625666P,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工业园区礼士创业园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奥太焊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民诺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奥太焊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计8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亚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徐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