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2905号原告中山市琪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创立路100号-2,组织机构代码564530787。法定代表人谢科杰。被告深圳市优百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72区宝石路深圳市宝安环联实业大楼一楼C座,组织机构代码094377262。法定代表人周英。关于原告中山市琪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优百色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缓缴或者免缴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受理费应该由原告预交。原告逾期不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孔卫新
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
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
二○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李壬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