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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执795号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与吴庆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吴庆花,王维强,吴庆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795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

负责人:杨严为,行长。

被执行人:吴庆花,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被执行人:王维强,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被执行人:吴庆美,女,生于1974年4月20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庆花、王维强、吴庆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庆花、王维强、吴庆美已部分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宏林

人民陪审员  郝 芳

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兆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