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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民初5098号

李交其、张小白与李海涛、楼雪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李交其,张小白,李海涛,楼雪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5098号原告李交其,男,无业。原告张小白,女,无业。被告李海涛,男,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楼雪云,女,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交其、张小白诉被告李海涛、楼雪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通知原告李交其、张小白须在10月9日前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0元,否则,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期限届满后,原告李交其、张小白未缴纳,亦未办理缓交或者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交其、张小白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光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袁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