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2执566号
申请人:阜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程强理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刘勇。
被执行人:买买江·沙吾,男,维吾尔族,1983年10月31日生,住新疆阜康市。申请执行人阜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买买江·沙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阜民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买买江·沙吾未履行判决书判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7939元,未付执行标的67939元、2016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阜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买买江·沙吾就本案的执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阜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14)阜民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员 冯 相 逢
代理
审判员 艾尼瓦尔
代理
审判员 阿 尔 曼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阿依古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