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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4338号

王全昌与周小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全昌,周小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338号原告王全昌,男,汉族,1931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周小鹏,男,汉族,1989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68号通信大厦。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负责人不详。

原告王全昌与被告周小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2016)豫1403民初4338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史彩虹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潘泳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