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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财保46-4号

焦占文与林静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焦占文,林静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财保46-4号

申请人:焦占文,男,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

申请人:林静梅,女,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受理申请人焦占文与被申请人林静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焦占文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焦占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焦占文撤回保全申请。

审判长  石立军

审判员  郝 伟

审判员  王丽娟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齐学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