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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民初1829号

张德利与张耀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德利,张耀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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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1829号

原告:张德利,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被告:张耀珍,女,1971年出生,汉族,籍贯河北省献县河城街镇周屯村,现住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张德利与被告张耀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张德利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耿 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培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