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3112号申请执行人史建新,男,汉族,1984年5月27日出生,证件号码:×××.被执行人苏海军,男,汉族,1984年1月26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执行史建新申请苏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2191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苏海军应支付申请人史建新案款27700.0元,承担执行费315.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依协议陆续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内0602执31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温智
代理
审判员 孙燕
代理
审判员 王健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苏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