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6民初2429号之一

孟爱艳与张继波、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孟爱艳,张继波,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2429号之一

原告:孟爱艳。

被告:张继波。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爱艳诉被告张继波、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伤情尚未治愈申请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魏信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赵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