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91刑初351号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斯,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义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开检诉刑诉[2016]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斯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阎泰全、被告人陈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7日22时14分许,在大连保税区海河路大连艾科科技有限公司门前路段,被告人陈斯驾驶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在海河路南侧路边由动向西倒车时与被害人刘某相撞,致刘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系被车辆碰撞碾压至失血性休克、多脏器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现场勘察与认定,被告人陈斯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没有做到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斯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另查明,2016年5月10日,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被告人陈斯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陈斯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831231元,已付781231元,尚欠5万元未付。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前科查询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过磅单、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证人彭某、杜某、刘某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速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常见毒品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斯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斯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被告人陈斯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大部分赔偿款,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斯系过失犯罪,到案后认罪、悔罪,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建议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俊 华
人民陪审员 徐 忠
人民陪审员 宋 艳 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关翔声(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