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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4588号

吴巧梅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巧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588号

原告:吴巧梅,女,汉族,1969年9日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地址:开封市第七大街汉兴西路(开封日报大厦*楼西半幅及*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94279356W。负责人彭飞,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邝效领,该公司员工。

原告吴巧梅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2016)豫1403民初4588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史彩虹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潘泳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