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788号
申请执行人:朱成华。
被执行人:湖南巴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开发区雄天路2号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六楼。法人代表:钟秋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成华与被执行人湖南巴陵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案已执行53363元,因被执行人湖南巴陵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宏华
审判员 张 旭
审判员 陈龙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舒武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