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州执字第1903-1号
申请执行人:徐涛,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委托代理人:阴坦熙,莱州市程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王耀刚,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尹燕妮,女,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涛与被告王耀刚、尹燕妮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尹燕妮所有的鲁YJR6**号汽车一辆,现因二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4)莱州沙民初字第407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尹燕妮所有的鲁YJR6**号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强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龚福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