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5236号申请人李作海,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尹兴风,女,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窦晓伟,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申请人李作海、尹兴风与被申请人窦晓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窦晓伟驾驶的鲁****67号小型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窦晓伟驾驶的鲁****67号小型客车一辆,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建民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孝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