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1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郑新平。
被执行人:董争锋。本院在执行郑新平与董争锋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1万元。本院通过查询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管所,被执行人董争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郑新平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争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无异议,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1181民初5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援农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薛 娇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德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