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552号申请执行人罗正国。被执行人湖南和一酒店连锁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罗正国与被执行人湖南和一酒店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日经天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案天劳人仲案字(2016)第19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84537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168元,以上共计8570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和一酒店连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7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武
审判员 田 武
审判员 周洪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郭 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