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0355号之二
原告:金仁云,女,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袁正荣,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项海芬,女,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金仁云与被告袁正荣、项海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仁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以上合计670元,由原告金仁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蒋勤雷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
书 记员 刘虹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