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7232号
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现办公地址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欧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夏稚欣,女,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游治伦,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游治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余星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