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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民初字第1729号

周玉蓉与黄瑞军、夏小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周玉蓉,黄瑞军,夏小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1729号

原告:周玉蓉,女,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拉萨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建华,成都市金牛区商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瑞军,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夏小蓉,女,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绍明,金堂县三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受理原告周玉蓉与被告黄瑞军、夏小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龙吉成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薛 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