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1729号
原告:周玉蓉,女,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拉萨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建华,成都市金牛区商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瑞军,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夏小蓉,女,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绍明,金堂县三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受理原告周玉蓉与被告黄瑞军、夏小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龙吉成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薛 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