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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4836-2号

杨桂华申请执行杨伶利、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同聚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桂华,杨伶利,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同聚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4836-2号申请执行人杨桂华被执行人杨伶利被执行人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令雍。被执行人四川同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656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杨桂华申请执行杨伶利、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同聚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伶利、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同聚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

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在成都市郫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蒲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