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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13565号

王惠明与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惠明,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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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3565号

原告:王惠明,女,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汪河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惠明诉被告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惠明承担。审判��谷硕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晨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