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1428号之一
原告:王峰,女。
原告:徐瑞洪,男。上述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伟,镇江市丹徒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镇江市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丹徒新城龙山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陈继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林,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成,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峰、徐瑞洪诉被告镇江市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峰、徐瑞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峰、徐瑞洪负担。
审 判 长 李 卉
人民陪审员 卞亚平
人民陪审员 赵胜兰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