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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1447-2号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颜睿、吕灿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睿,吕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447-2号原告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严桦,董事长。被告颜睿。被告吕灿。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望民初字第01447-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了被告颜睿所有的房产所有权。现因原告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颜睿、吕灿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颜睿所有的房产所有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易世凯

人民陪审员  朱 红

人民陪审员  易泽宏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刘玲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