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447-2号原告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严桦,董事长。被告颜睿。被告吕灿。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望民初字第01447-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了被告颜睿所有的房产所有权。现因原告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颜睿、吕灿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颜睿所有的房产所有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易世凯
人民陪审员 朱 红
人民陪审员 易泽宏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刘玲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