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4235号
申请人:马某甲,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申请人:马某乙,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
申请人:陈某某,族,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申请人马某甲、马某乙与被告陈某某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马某甲、马某乙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继承人麻春花的存款10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马某乙以其自有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麻春花在银行的存款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102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兵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于晓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