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4958号原告李远建。被告邹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远建与被告邹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徐嘉翊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原 野 来源:百度搜索“”
李远建与邹黎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4958号原告李远建。被告邹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远建与被告邹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徐嘉翊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原 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