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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民初4958号

李远建与邹黎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远建,邹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4958号原告李远建。被告邹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远建与被告邹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徐嘉翊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原 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