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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执907号

李海金山申请李阿日本塔本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海金山,李阿日本塔本,张彦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907号申请人李海金山,男,26岁,蒙古族,住内蒙古兴安盟。申请人李阿日本塔本,男,37岁,蒙古族,农民工,住内蒙古兴安盟。被执行人张彦宇,男,32岁,汉族,包工头,住科左后旗甘旗卡镇。本院执行李海金山、李阿日本塔本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后劳人仲决字第80号劳动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6年4月15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出了暂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后劳人仲决字第80号劳动仲裁裁决书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斯琴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石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