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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执恢25号

阿拉善盟玉泉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桂立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阿拉善盟玉泉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桂立军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阿拉善盟玉泉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桂立军,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系个体户,现住阿拉善左旗。关于申请执行人阿拉善盟玉泉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桂立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09日向被执行人桂立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桂立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桂立军在中国工商银行0614095501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9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自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