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0439号原告鄂尔多斯市悦生活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现住东胜区。被告吴某,现住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悦生活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鄂尔多斯市悦生活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白嘎利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成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