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4执1073号
申请执行人:禤少娟,住广州市从化区。
被执行人:陈梓伟,住广州市从化区。
被执行人:陈均洪,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禤少娟与被执行人陈梓伟、陈均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从法少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赔偿9753元、并承担受理费25元。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84执10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永强
审 判 员 朱继安
代理
审判员 吴飞龙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黎家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