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60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民杰,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市。被执行人吴华跃,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3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执行款43816.8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车牌号为浙G×××××天籁牌轿车一辆属被执行人吴华跃登记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吴华跃登记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天籁牌轿车一辆。
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杜忠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
书记员 叶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