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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5民初1199号

斯琴与刘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斯琴,刘晓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5民初1199号

原告:斯琴,女,蒙古族,某幼儿园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

被告:刘晓梅,女,蒙古族,某地税局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

原告斯琴与被告刘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受理。

原告斯琴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斯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8元,减半收取1494元,由原告斯琴负担。

审判员 高 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吴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