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5民初1199号
原告:斯琴,女,蒙古族,某幼儿园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
被告:刘晓梅,女,蒙古族,某地税局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
原告斯琴与被告刘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受理。
原告斯琴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斯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8元,减半收取1494元,由原告斯琴负担。
审判员 高 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吴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