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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4执623号

(2016)湘1124执623号申请执行人杨四妹与被执行人永州市万和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四妹,永州市万和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4执623号申请执行人杨四妹,女,1958年1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581213xxxx,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上关乡湘源村3组。被执行人永州市万和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育才路88号。法定代表人刘金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四妹与被执行人永州市万和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永州市万和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生被公安逮捕,道县县政府已组织工作组进行处理,待工作组处理完后,尚有部分以处理后财产进行执行,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124执6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邓少波

审判员  唐新德

审判员  欧共清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何雪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