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7976号
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天福园28号404室。
法定代表人:徐永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青,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强,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顾可,女,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昕宇,男,汉族。
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强、顾可、王昕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王强、顾可、王昕宇已经缴清物业服务费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杨光焰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见习
书记员 张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