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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执341号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建峰、张燕、杨兴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建峰,张燕,杨兴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341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波峰,系联社理事长。住所地凤翔县东湖路82号。委托代理人何志军,系该联社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杨建峰,男,汉族,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张燕,女,汉族,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杨兴旺,男,汉族,住凤翔县,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135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原告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建峰、张燕、杨兴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杨建峰、张燕、杨兴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2015)凤翔民初字第013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宇

审判员 侯永利

审判员 张宗让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月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