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第82457号原告孙桂荣,女,195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术山,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巩继广,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荣诉被告巩继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金玲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卫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