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4078-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负责人高镇滨。被告王胜芹。被告潘洪坤。被告高密市帝宝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百玲。被告山东巨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同兵。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被告王胜芹、潘洪坤、高密市帝宝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巨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胜芹所有的房权证号鲁潍房他证高密市第040701号房屋一处。需要续行保全的,原告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宝启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初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