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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7124号

张利平与王金梅、王晓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利平,王金梅,王晓静

裁判文书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7124号申请执行人张利平,男,汉族。被执行人王金梅,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晓静,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利平与王金梅、王晓静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温智

代理

审判员  王健

代理

审判员  孙燕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田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