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2231号申请执行人王秀梅,女,汉族,1935年4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刘萍,女,汉族,1959年2月2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年二七民一初字第0251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王秀梅申请执行刘萍物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规定,应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萍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明
审 判 员 毛建
代理
审判员 李魁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