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8637号
原告:沈阳锦联左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00-12号1门。
法定代表人:梅建芳。
委托代理人:刘庚。
被告:王磊,王秀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锦联左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磊,王秀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锦联左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锦联左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卜文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吴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