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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8637号

沈阳锦联左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磊,王秀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锦联左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8637号

原告:沈阳锦联左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00-12号1门。

法定代表人:梅建芳。

委托代理人:刘庚。

被告:王磊,王秀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锦联左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磊,王秀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锦联左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锦联左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卜文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吴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