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恢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李栋才,男,1948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叶明泽,女,1941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宜民终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人李栋才于2002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2年12月3日中止对本案的执行。2015年9月17日,权利人李栋才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宜民终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经查,本案被执行人叶明泽已经死亡,其侵权主体消失,不会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宜民终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均
审判员 王庸鸿
审判员 罗安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罗 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