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1民初2324号原告商某某,女,1963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侯某某,男,1964年10月10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凌海市。
原告商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苏漫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