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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民初4962号

李奋军与何西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李奋军,何西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4962号

原告:李奋军,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委托代理人:潘志忠,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西兵,男,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奋军与被告何西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奋军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奋军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奋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奋军承担。

审判员  汤锦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