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催129号申请人鹤壁市荣欣助剂有限公司,(原木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苏清芬,总经理。申请人鹤壁市荣欣助剂有限公司因遗失票号为3130005228298256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因利害关系人东平县泰丰助剂厂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一百元,公告费九百元,由申请人鹤壁市荣欣助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荷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冯玉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