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3068号
申请人:王之博。
申请人:李艳华。
被
申请人:程琳。
被
申请人:刘玉奎。
原告王之博、李艳华诉被告程琳、刘玉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之博、李艳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程琳、刘玉奎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王之博、李艳华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磊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