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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9988号

胡涛与厦门比彼得工艺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涛,厦门比彼得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9988号

原告:胡涛,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厦门比彼得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西湖塘里461号4楼。

法定代表人:许三娘,总经理。

原告胡涛与被告厦门比彼得工艺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曾燕珍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曾燕珍

人民陪审员  陈 伟

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

书 记员  杨耀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