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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3957号

陈关根与沈国海、傅建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关根,沈国海,傅建荣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3957号申请执行人陈关根,男,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沈国海,男,196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傅建荣,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陈关根诉被告沈国海、傅建荣、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2民初042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据此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较大存款。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沈国海拆迁安置款进行执行,已交付申请执行人陈关根执行款82723.45元。2016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陈关根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平

代理

审判员  金宏刚

代理

审判员  姜卫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范海燕 来自: